门窗幕墙人注意!住建部印发新国标《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日期:2022-09-07

近日,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编号为GB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明确,《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规范》不一致的,以《规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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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部分门窗幕墙工程强制性条文


《规范》提出,民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并针对建筑门窗幕墙提出新的标准要求。


同时废止九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相关强制性条文,其中五部涉及门窗幕墙:


第8.2.2条:屋面玻璃或雨蓬玻璃必须使用夹层玻璃或夹层中空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第9.1.2条: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第3.1.4条: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 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第3.1.5条: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3.6.2条: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第4.4.4条: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量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5.1.6条:幕墙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验算承载力和挠度:

1、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γoS≤ R           (5.16-1)

2、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SE≤R/ γRE       (5.16-2)

式中S—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按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R—构件抗力设计值;

γo—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应取不小于1.0;

γRE—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取1.0。

3、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df≤df,lim        (5.1.6-3)

式中d—构件在风荷载标准值或永久荷载标准值作用下产生的挠度值;

df,lim—构件挠度限值。

4、双向受弯的杆件,两个方向的挠度应分别符合本条第3款的规定。


第5.5.1条: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第5.6.2条: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根据不同的受力情况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验算。在风荷载、水平地震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1,?1应取0.2N/mm2;在永久荷载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应力或剪应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强度设计值?2,?2应0.01N/mm2。


第6.2.1条: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截面自由挑出部位(图6.2.1a)和双侧加劲部位(图6.2.1b)的宽厚比bo/t应符合表6.2.1的要求;


表6.2.1 横梁截面宽厚比bo/t限值

图6.2.1 横梁的截面部位示意


2、当横梁跨度不大于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当横梁跨度大于1.2m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3、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第6.3.1条: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璧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2、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
3、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厚比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相应规定。


第7.1.6条: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第7.3.1条:全玻幕墙玻璃肋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2mm,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


第7.4.1条: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第8.1.2条:采用浮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6mm;采用沉头式连接件的幕墙玻璃厚度不应小于8mm。
安装连接件的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其单片厚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第8.1.3条:玻璃之间的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0mm,且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嵌


第9.1.4条: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第10.7.4条:当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安装与主体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第5.5.1条:幕墙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第3.1.2条:铝合金门窗主型材的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除压条、扣板等需要弹性装配的型材外,门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窗用主型材主要受力部位基材截面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4mm。


第4.12.1条: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第4.12.2条: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

1、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第4.12.4条:铝合金推拉门、推拉窗的扇应有防止从室外侧拆卸的装置。推拉窗用于外墙时,应设置防止窗扇向室外脱落的装置。



第3.1.2条: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
2、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 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
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第6.2.8条:建筑外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砖砌体上安装时,严禁用射钉固定。


第6.2.19条: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装置。


第6.2.23条:安装滑撑时,紧固螺钉必须使用不锈钢材质,并应与框扇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钢板可靠连接。螺钉与框扇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第7.1.2条:安装门窗、玻璃或擦拭玻璃时,严禁手攀窗框、窗扇、窗梃和窗撑;操作时,应系好安全带,且安全带必须有坚固牢靠的挂点,严禁把安全带挂在窗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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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内容

(门窗幕墙相关部分)






关键词:门窗;幕墙;住建部;新国标;《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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